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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1号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向新乡**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乡**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新中行初字第233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共计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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