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辉县市**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被告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县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辉县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