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岳双双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岳双双诉**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岳双双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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