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岳双双诉**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岳双双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薛**、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代荣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刘**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中华、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堵随平、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