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3)第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魏**夫妇计生行政一案,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封人口征决字(2013)第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李**、魏**夫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3)第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3)第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