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因要求被告焦作市**责任公司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焦作市**责任公司对原告孙*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