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二伟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毛高阳、马**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温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不服信访行政救助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郝**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