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柴*温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赵**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王**诉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邓红峰、扆卫花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段长兴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职**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