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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职素荣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职素荣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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