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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起诉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11月23日为第三人清丰亿**有限公司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410922201310180101-8),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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