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王**诉灵宝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诉灵宝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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