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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之委托代理人靳**、薛**,一审第三人商丘**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孙**撤回对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孙**撤回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均由上诉人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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