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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柘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柘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柘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柘城**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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