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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请求判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葛**的起诉状,葛**请求判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在2001年7月30日审批退休时职务侵权损害520667.30元。监督其按照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和养老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在2001年7月30日作出,超过5年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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