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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李**、时新泽,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上蔡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李**被列为旧城区改建项目,上蔡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了对该改建城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康**等165户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在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收回康**等165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判决查明,刘*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位于上蔡县李**旧城改建项目区域内。李**旧城改造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上蔡县旧城区面貌和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旧城区路网密度、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强化县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上蔡县2006年-2020年、2010年-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李**旧城改造的内容就在其中。2009年上蔡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关于下达郑州**开发公司拆建上蔡县李**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2010年4月6日上蔡县建设局为郑州**开发公司颁发了地字第4117222010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1月29

日上蔡**易中心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竟价出让公告”。2011年5月2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李**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结论为: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低,可行性强,若发生信访问题,由上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同时上蔡县人民政府公示了“上蔡县李**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18日又作出“上蔡县李**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答复”,并予以公示。2011年7月1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李**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1年8月19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召开会议,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漯河市凯**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产及未建房的空白宅基地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2012年2月1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对有房产的被征收人,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了上政土(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2012年6月9日对未建房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公告方式发出通知,要求使用权人前往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同时上蔡县人民政府将房屋补偿资金专户储存到上蔡**办公室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但被征收人至今未签补偿协议。2012年7月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依法收回、注销李**旧城改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的申请”。2012年7月9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政土(2012)122“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12年7月18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康**等165户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2年11月27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12)16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有用权的决定”。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告所制订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决定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将方案予以公布以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在收回决定前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也已到账,作出收回决定后进行了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该收回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原告刘*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蔡县人民政府以所谓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为由,作出上政土(2012)98号文,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而上诉人是通过政府出让的形式于2001年就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不在规划的李斯路上,也不存在所谓的危房,上蔡县人民政府收回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没有合法性,亦缺乏正当性。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文前,没有征求上诉人的意见,而且进行的社会风险评估不知情,所谓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不合理,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庭审上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旧城改造和公共利益,其不存在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了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上蔡县人民政府对李**中段进行旧城改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上蔡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记载的土地在李**改建范围内,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对上诉人空宅勘查统计后,依法收回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称其土地使用权证上涉及的土地不在李**规划范围内,证据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由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空宅)在上蔡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区域内,上蔡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选定了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上诉人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空宅)亦进行了评估,评估后的补偿资金已到位。至于上诉人称评估的价格不合理,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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