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育委员会对黄*、王**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李**,梁*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李**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于**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朱**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吕**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晋东坡、李**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冀娅男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罗**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