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王**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育委员会对黄*、王**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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