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王**、张**社会抚养费4572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张**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