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卢*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300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3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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