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汝**生委申请执行魏*、吴**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202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27000元。2014年6月12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吴**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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