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殷*颁发房权证汝字第0000000282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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