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梅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申请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李**、肖**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刘**、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郭**、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韩**、刘**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李**、贾**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黄**、陈**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冯**、孙**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杨*、李**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丁*、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刘**、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