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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被告邓州市民政局结婚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梅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申请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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