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李*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刘**、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郭**、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韩**、刘**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李**、贾**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郭*、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丁**、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卢*、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赵**、严**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杨**、马**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孔**、秦**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