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8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8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83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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