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请求情况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2015年1月9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武汉市黄**服务中心与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服务中心与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服务中心与胡**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服务中心与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服务中心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邹**、刘**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杜**、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潘**、高梅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朱**、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韩*、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