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荆*不服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荆*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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