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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李家集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李家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李**办事处)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付诉称:2001年3月5日,被告李**办事处书记吕**率长新村钟**等村官不问青红皂白将原告在自家房屋后空地种植的6棵树毁损。15年来,原告不计其数、不计后果举报、投诉于街道、区、市相关部门。但街道管管相护,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反而屡遭更为严重的打击报复,使原告陷入越诉越冤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书记吕**恢复毁灭原告的6棵树;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徐**所诉行为发生在2001年,且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长为2年,时隔15年原告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规定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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