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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该局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13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李**夫妇于2014年2月18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构成违法生育,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李**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0594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13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现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13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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