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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计生征字(2012)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未向被执行人送达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公计生征字(2012)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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