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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与第三人福娃集**有限公司就劳动争议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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