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与第三人福娃集**有限公司就劳动争议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