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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国民、曹**、曹**、曹**诉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国民、曹**、曹**、曹**诉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国民、曹**、曹**、曹**以兄弟姐妹已决定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民、曹**、曹**、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国民、曹**、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国民、曹**、曹**、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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