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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郭**、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郭**、张**夫妇违法生育二孩,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字(2010)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0)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0)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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