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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王国旗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宋**、王国旗作出的襄**计生征字2015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襄**计生征字2015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生育。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宋**、王国旗共征收社会抚养费67153.38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襄**计生征字2015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宋**、王**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宋**、王**征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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