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襄**土分局、西**委会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冯**、钟*、王**、王**、郭**、郭**、岳**、李**、王**、谷元新、岳孝军、王**、谢**、冯**、云**、皱*、郭*、郭*、郝**、米**、张**、米*、马**、金**、朱**、王**、陈**、陈*、朱**、陈**、付建设、郭*、郭*于2014年5月26日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以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针对2010012号地块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无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冯**、钟*、王**、王**、郭**、郭**、岳**、李**、王**、谷元新、岳孝军、王**、谢**、冯**、云**、皱*、郭*、郭*、郝**、米**、张**、米*、马**、金**、朱**、王**、陈**、陈*、朱**、陈**、付建设、郭*、郭*已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国土分局与西**委会针对2010012号地块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无效。本院已于同年3月31日作出(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以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9日,襄阳**民法院作出(2014)鄂**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起诉人冯**、钟*、王**、王**、郭**、郭**、岳**、李**、王**、谷元新、岳孝军、王**、谢**、冯**、云**、皱*、郭*、郭*、郝**、米**、张**、米*、马**、金**、朱**、王**、陈**、陈*、朱**、陈**、付建设、郭*、郭*再次针对2010012号地块所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效力问题提起行政确认之诉,属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钟*、王**、王**、郭**、郭**、岳**、李**、王**、谷元新、岳孝军、王**、谢**、冯**、云**、皱*、郭*、郭*、郝**、米**、张**、米*、马**、金**、朱**、王**、陈**、陈*、朱**、陈**、付建设、郭*、郭*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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