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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阮*、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已构成违法生育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7116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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