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襄阳**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理局与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理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理局与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理局与襄阳捷**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谷城**源局与姚*执行裁定书
谷城**源局与谷城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