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姚家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姚家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中,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石花镇殷畈村1组土地新建房屋。该局认为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若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将造成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请求对姚*所占用石花镇殷畈村1组土地予以保全,维护土地原状。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姚**占用石花镇殷畈村1组土地予以保全(保全土地现状以送达之日起为准,保全期间当事人应保持现状,不得建设、占用或者其他有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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