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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谷城**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要求被告谷城县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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