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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蔡**、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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