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陈*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陈*要求撤销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向黄冈**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冈**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本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武**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依法向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陈*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陈*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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