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红诉被告武穴**管理局、第三人武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刘**房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红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