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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武穴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娟诉被告武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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