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娟诉被告武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团风县卫计局与李**、郑*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团风县卫计局与漆华林、张**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团风县卫计局与舒*、詹*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团风县卫计局与王*、胡立情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团风县卫计局与朱**、徐**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世雄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苏秀琴一审行政裁定书
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