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辜**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计生征字(2013)第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何金刚、辜**于2007年2月14日生育政策外第二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何金刚、辜**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6008元。该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计生征字(2013)第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由何金刚、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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