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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麻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麻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麻城**管理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一份“关于注销并收回兰馨小区陶**所握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函”、一份麻城市朝圣社区兰馨**委员会“关于撤销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表决意见请求报告”和一份麻城市公安局“关于注销并收回兰馨小区陶**所持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函”。

经审查:麻城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10日收回陶**所持有的“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同时,朝圣门社区兰**区主任谢**主动交出了“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原告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主任谢**并未授权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陶*艳持加盖“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代表该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其不符合起诉人的资格,故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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