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与刘**、李**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川计生证字(2014)1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作出的川计生证字(2014)1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作出的川计生证字(2014)1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作出的川计生证字(2014)1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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