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邬*学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邬*学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邬远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远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远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元月二日
安陆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黄修安盛*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秦**、艾**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杨**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沈**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许平平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程*艳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邬**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曾**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