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俊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原告周*文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凯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丁*春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平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熊*林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甘*军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聂*健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钱昭*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