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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公司与应**保局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工伟业**限公司诉被告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应人社撤罚字(2015)001号《关于撤销应人社罚字(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原告天工伟业**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在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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