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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胡**、黎**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执行人胡**、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3年3月24日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0日向其送达了隽卫计征字(2014)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胡**、黎**征收社会抚养费42642元。被申请执行人胡**、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4)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4)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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