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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丹书不服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北玉**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北玉**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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