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戴*国诉被告崇阳**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戴**撤回对被告崇阳**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丁**行政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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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行政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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