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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崇阳县国土局与崇阳**工程公司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崇国土资处(2014)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崇国土资处(2014)00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崇国土资处(2014)00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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